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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市监发〔2021〕139号
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,各区市场监管局,经开区商务金融局、综合执法局,燕山市场监管分局,市局机场分局,市局机关各处室:
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,以及执法实践需要,市局对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(试行)》进行了修改完善,制定了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(2021修订)》。同时,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(试行)》的名称修订为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(2021修订)》,内容不变。
在行政处罚程序中,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依据时以此文件为准,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,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、决定书中援引。
附件:1.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(2021修订)
2.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(2021修订)
3.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(修订部分)
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1年12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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